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八大期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2〕44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十八大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我委专门制定了《十八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服务保障工作方案》(京建发〔2012〕376号),对会场及驻地周边工地专门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实现十八大期间“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工作目标,特提要求如下:
一、11月7日零时至十八大闭幕,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停止土方开挖施工,基坑施工停工部位应确保基坑侧壁稳定。轨道交通等暗挖工程应在合理部位停工,防止土方坍塌事故的发生。停止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二)停止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锚固)、拆卸作业,停止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包括加节、附墙连接)、拆卸作业。
(三)停止施工现场所有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作业。严禁明火作业。
(四)停止夜间施工活动。
二、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特别加强对地下(上)管线及电力设施等城市生命线的保护,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破坏地下(上)管线、破坏电网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
三、对于停工的基坑工程和轨道交通等暗挖工程应加强监测和人工巡视工作。每天派专人巡视,做好记录,并按施工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落实党的十八大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2〕335号),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时清理,对易燃易爆的材料进料、储存、使用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大门、围挡、塔吊等)必须加强看护,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安排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七、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要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停工期间,在施工现场或相应培训场所集中组织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加强对现场人员的管理,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一律按高限进行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一律按高限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停在京投标资格,暂停或吊销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