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上)
与私有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发育更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物业管理走过的是一条迥然不同的道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在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借鉴先进国家地区和其他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并为今后优化和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系探索新路。
一、 物业管理市场行政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 政府行政监管是不久物业管理市场失灵的需要
物业管理有别于传统房屋管理的本质特征是市场化,理想的物业管理市场应该是物业服务产品能够完全按照市场价格自愿的以货币形式进行等价交换,然而在物业管理市场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不完全竞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业主共同利益代表着的天然却为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被选择地位,决定了建设单位作为初始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和前期物业服务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权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在日常管理阶段,虽然法律赋予业主大会自由缔约和竞价地位,但是业主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业主团体的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市场中的买方优势地位亦将长期存在。
二是不完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性能等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在严格专业的物业承接查验程序缺乏的情况下,开发过程中的大量遗留问题可能转嫁给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加重负担。在日常物业管理阶段,由于物业管理服务提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物业服务市场无效率状态的出现。
三是外部性。良好的物业管理所带来的楼宇外观的整洁美化和小区公共秩序的安全放心,不仅惠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还给周围的居民乃至整个城市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物业管理的正外部性。
正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价格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不能有效率的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适度的行政干预和管制,以限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滥用市场力量。
(二) 政府行政监管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经过近三十年的时间和发展,物业管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重大推动作用日益显现,一是改善人居工作环境。二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四是解决城乡就业难题。五是推动国民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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