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攻坚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4.25”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结合正在开展的“五大”活动,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攻坚整治“亮剑”行动。
一、 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隐患攻坚整治“亮剑”行动,排查一批火灾隐患,整治一批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增强全行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确保首都整体火灾形势平稳。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火灾隐患攻坚整治“亮剑”行动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傅政华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丁世伟任副局长,警务督察、治安、公交、内保、交管、消防文保、人口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局,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攻坚整治行动组织协调和推动落实。各公安分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火灾隐患攻坚整治行动。
三、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重点整治以下四类场所:
一是城乡结合部、“六小单位”、出租房屋,“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居民社区等火灾防控薄;
二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施工现场、文物古建以及易燃易爆等火灾高危场所;、
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是人员密集场所。
四、工作标准
在开展监督检查中严格落实“七个严查”、“七个一律”。
(一) 开展“七个严查”:
严查单位主体责任、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明确。
严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严查装修改造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消防规定要求;
严查建筑内部装饰和外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严查违章建设解决“三合一”问题;
严查应急车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标准是否达到要求;
严查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培训演练;
(二) 落实“七个一律:”
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一律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和维护保养制度;
凡建筑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损坏、瘫痪、擅自关停、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等突然问题,一律采取临时查封和责令停产停业等坚决措施,并组织媒体予以曝光;
凡在有人居住或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营业期间进行改扩建施工等容易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凡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一律不得通过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
凡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消防设施类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政府挂账督办、限期整改;
凡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封闭安全出口、封堵疏散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等,拒不整改的,一律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凡执法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全面排查。
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联合综治、安监、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文物、民防、体育、旅游等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检查、联合执法,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合力。督促社会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覆盖,坚决做到不漏一处、不留一患。
(二)实行检查实名制,落实排查责任。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各警种、各分县局、各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管辖和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要将检查人员拉出名单,分成检查小组,落实具体检查单位,明确任务、职责和标准,实行实名制检查,一旦被检查单位出现问题,将严格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执法工作的高标准,敢于“碰硬”、敢
于承担责任,坚决排除干扰,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针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突出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通过采取行政拘留、停产停业、传唤法定代表人、利用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治力度,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四)明确专人汇总,及时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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