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2010年10月14日,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
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内容摘要:
交房前15天物业验共用部位——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在查验工作开始之前20天,开发商就得把竣工验收材料、设备清单、保修文件等资料移交给物业企业;双方要签订协议,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物业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点评: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了开发商向物业企业交接新物业时的具体内容,北京在此前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物业交接的相关文件,其规定内容基本严格按照《办法》执行,部分还要严于《办法》。物业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时限、查验标准等内容,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